转发“2015年度关于申报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5/04/20点击量:
各培养单位:
  根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和《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要求,对2015年度我校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15年自主科研项目分别按基础学科自主科研项目(一般项目)和跨学科自主科研项目(重点项目)两类进行申报。
  1、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全日制2014级博士生(不含委培生和定向生)、2013级硕博连读(含2+3和1+4)研究生及其科研团队(申请一般项目的负责人所学专业需为基础学科范围内)
  (2)学习成绩优良,对创新研究兴趣浓厚,学风严谨,在校期间遵纪守法,无学术不端行为。
  (3)具有从事项目研究的前期工作基础或已有跨学科团队研究基础,已在相关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优先资助。
  (4)能够妥善处理参与导师课题研究与自主科研的关系,并征得导师同意和支持。
  2、基础学科自主科研项目(一般项目)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科研项目应注重原创性、前沿性,鼓励研究生勇于发现,积极探索,自主创新。
  3、跨学科自主科研项目(重点项目)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科研项目应注重学科交叉与融合,在本研究领域具有前瞻性和重大研究价值,并能够形成高水平科研成果。
  (2)项目负责人必须组建科研团队,成员为3-5人,原则上应根据项目需求跨一级学科组建。在执行期内能切实实现团队协作、知识共享。
  (3)需根据项目需求跨学科邀请指导教师2-3名,指导教师应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定期参与项目团队成员小组会议,及时指导。

  二、资助期限及额度
  1、项目执行期为2-3年,项目负责人须在提交毕业答辩申请前结题。
  2、基础学科自主科研项目(一般项目)资助额度分别为4000元/项(人文类)或7000元/项(理科类);跨学科自主科研项目(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10000元/项(人文类)或20000元/项(理科类),并在中期考核之后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择优追加奖励资助。

  三、评审原则与程序
  1、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2、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2015年4月20日——4月27日 申请人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提交《博士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基金申报书》(见附件1或2)、协议书(见附件3或4)及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支撑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2015年4月28日——4月30日研究生院审核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受资助项目并公示。
  3、一般项目仅限基础学科涉及的培养单位申报,每个培养单位推荐总数一般不超过3项。重点项目所有培养单位均可申报,每个培养单位推荐数为1项。

  四、相关说明
  1、资助经费在批准立项、中期考核合格和验收合格后按照60%、20%和20%比例分三次下拨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统筹管理,发放给项目负责人。
  2、项目经费的使用仅限于资料、试验材料、实验药品、电脑耗材、仪器设备、数据采集、论文版面费以及学术会议等有关事项的支出。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奖金等。
  3、实行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项目资助一年后由培养单位进行中期考核,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具有显示度的研究成果。对研究成果突出,考核优秀的项目可进一步追加奖励性资助。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将追回前期下拨的资助金额。
  4、项目资助两年后根据申报时确定的考核指标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除停止后期资助外,将视情况追回前期下拨经费。结题验收时科研成果要求为:
  (1)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武汉大学,第一作者应为申报书中确定的团队成员(或其导师为第一作者,团队成员为第二作者)。
  (2)基础学科自主科研项目(一般项目):需提交3篇及以上在项目执行期内公开发表的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录用通知)或其他研究成果,其中理科类成果中至少包括一篇SCI收录期刊论文,人文类成果中至少包含一篇CSSCI收录期刊论文。
  (3)跨学科自主科研项目(重点项目):需提交在项目执行期内公开发表的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录用通知)或其他研究成果,其中理、工、医科类成果中至少包括3篇SCISSCI或EI收录期刊论文、或2篇SCI四区以上收录期刊论文、或1篇SCI二区以上收录期刊论文,人文社科类成果中至少包含4篇CSSCI收录期刊论文或2篇人文社科院指定的奖励期刊收录论文(含SCISSCIA&HCI收录期刊论文)。
  5、跨学科自主科研项目(重点项目)应加强进度管理,团队成员每个月应进行小组讨论并形成会议记录,研究生院将不定期检查;同时要求每学期举办一次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跨学科博士沙龙,邀请指导教师参与点评。
  6、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团队内其他成员接任项目负责人,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如无人承担,可申请项目撤销,但需退还已拨经费,未拨经费终止划拨。
  7、博士生自主科研项目经费划拨后由研究生院统一下发项目经费本,经费本由各培养单位教学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登记(在项目经费使用记录表上做好相应记录),所有票据需经导师和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的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能报销。
  8、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研究生院将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撤销原资助决定,且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1)不按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2)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的;
  (3)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研究成果报告的;
  (4)研究成果(含报告、原始记录等)存在剽窃、作假、失实等严重违反科学道德行为的。
  (5)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请各培养单位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动员优秀研究生申报,严格筛选,择优推荐,并协助研究生院做好后期管理工作。
  9、《博士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基金申报书》(见附件1或2)中有关“学科代码”和“国民行业代码”详见附件6及附件7。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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